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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中山医保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22/6/21 12: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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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山人肯定都知道

12月1日起

中山实行新医保*策

不少朋友对于医保就医

还是不知道怎么使用

中山市医保局发布了

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赶紧来看看

●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并用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审核通过待遇资格的,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参保人入院时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出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并于入院后3天内出示。参保人出院时仍不能出示的,先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交足住院押金,暂不结算医疗费用,待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后,再结算此次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仅限我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障凭证向一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各医保服务窗口或线上渠道办理普通门诊选点。该社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联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其就医点。参保人如需变更就医选点的,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因病情需要,参保人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相关联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再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需于次日内就医才能享受门诊转诊待遇。

图源:摄图网(ID:)

●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

●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符合准入标准的,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门特选点要求:

一类门特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

二类门特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选择1至3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除患传染类疾病门特外,其中至少1家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院中选定符合条件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

●参保人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

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在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享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流程按照认定流程执行。

符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相应材料到“粤医保”小程序自助办理或到市行*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和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备案登记,选择一个异地统筹区作为就医地,备案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能刷卡结算。

图源:酷吧

●符合市外转院条件从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补办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市行*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审批。

●参保人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仅限在选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每次异地转诊手续享受本次转诊的同一种疾病3个月内多次住院待遇,及治疗该病种的多次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治疗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有: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限精神疾病)、医院、医院。

●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医院(查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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